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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购员的“三险”谁来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因特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9 16:23:14

  市场经济给商场带来的不仅是开架售货,也使成千上万名导购员在这里一展身手,他们的出现不仅给商品生产企业送去信息,也给销售工作注入更人性化的服务。但是——

  7月6日,记者收到一个名叫XX的女孩子打来的电话,电话中她强烈要求记者去采访。

  按照她讲的地址,记者于当日晚在XX购物中心的一个服装柜台前见到了她。

  那晚月光如镜,XX向记者说出了压抑在心中的事儿。

  原来,去年4月到今年4月30日,XX一直为上海太普适达服饰有限公司XX办事处安贞华联商厦工作,也做导购员。她从上班起,就要求办事处的李经理把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称三险)给接上,因为此前她在“蒙尼坦”做导购员时,单位已经给她上了三险。当时,李经理答应她马上研究,可直到在那儿干满一年了,XX的三险不但没上,反而还被辞退了。

  无奈的XX在6月26日又应聘到XX佳恩丽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在XX购物中心做导购员。

  说话间,XX拿出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说:“按照条例精神,三险的缴费单位也包括我们单位,我们这些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导购员也要享受三险。”

  XX还向记者说出了困惑:“我本想向所在区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但有人讲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其主要营业地不在同一地区的,由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劳动监察受理,我们公司在上海,你说这个争议难道要到上海去举报吗?”

  公司“打太极”

  XX说的是不是实情?对此记者展开调查。

  记者先打通了上海太普适达服饰有限公司电话,办公室的同志为记者转到该公司人力资源部。接电话的是位女同志,据她介绍,公司在XX、成都、重庆都设有办事处,办事处管理当地职工的招聘、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事务。当记者问:“我是XX办事处的一个导购员,他们没给我上三险,你看怎么办?”

  对方的回答是:“去找XX办事处李经理。”

  接着,记者又打通了上海太普适达服饰有限公司XX办事处的电话。

  记者问:“我想做导购员,能不能上三险呢?”

  一位男士回答:“干满一年,给上三险。”

  第三次,记者来到上海太普适达服饰有限公司XX办事处。这家办事处“坐落”在XX一居民楼地下室。门口没有任何标识,地下室的门还是反锁着,敲了大约5分钟的样子,一位年岁稍大的女同志开了门。

  在旮旯的一间小屋里,记者见到了正在打电话的上海太普适达服饰有限公司XX办事处的李经理。“李经理,你上三险吗?”记者问。“我自己上,但上海太普适达服饰有限公司给我这方面的补助。”“XX说你曾答应干一年给上三险,可为什么没兑现?”“当初是有这个想法,后来我发现导购员这行,流动大,就没有干过一年的,所以就没给她上三险。”“像XX这样的导购员,你这里还有多少,他们都没有三险吗?”“还有10个左右,分布在XX的几家商场,也都没有上三险。”

  “上海太普适达服饰有限公司XX办事处在XX注册了吗?”“没有。”

  在这里,李经理出示了上海太普适达服饰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劳动监察解惑、撑腰

  出了这家办事处,记者随即打通XX市劳动保障局开设的政策咨询热线“12333”。接线员明确地说:“导购员也要上三险,单位按规定要承担一定的缴费比例。”

  接线员还对记者说,XX和李经理一样都是上海太普适达服饰有限公司的职工,都给一个公司干活,李经理有三险而XX没有,显然这是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

  接下来的问题是,这个用人单位注册地在上海的侵权行为怎么解决呢?

  就此,记者又咨询了XX辛吉宇劳动法律事务中心邢主任。据这位主任解释,上海太普适达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管公司委托谁经营,委托经营者是否合理合法,公司都逃不掉为职工办理三险的责任和义务。

  主任接着分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显然,XX当时的工资关系所在地是XX,她完全可以向XX市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7月8日下午,XX和记者来到XX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令人欣慰的是,XX市劳动监察大队正式受理了这起争议。

  在这里,劳动监察大队的一位同志告诉XX,上海太普适达服饰有限公司XX办事处并没有在XX进行工商注册,没有经营资格,同时也没有在劳动合同签订地XX市招聘用工的资格。目前这家办事处还在继续的用工行为实际上是非法的,而由此引发的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应该由公司负责。

  看到XX终于在XX市劳动监察大队舒了一口气,记者忽然想到:在XX市大大小小的商场里还有多少个这样的“XX”呢?他们的权益怎么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呢?我们期待着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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